《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热议
发布于:2024-01-19
时隔 8 年,食品委托生产取消备案后或将执行报告制度。
综合我国现有法规标准,委托生产需要标示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意见稿的规定,还应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引导词可选用“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
温馨提示:意见稿中此项规定如正式实施,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将面临重大更新,企业应做好包材管理应对预案。
结语
委托生产是食品行业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但同时在监管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困难,秉承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意见稿对委托双方资质查验、原料交付验收、生产过程监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赔偿等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合同约定事项、标签标识要求进行明确。此意见稿与委托生产企业紧密相关,食品伙伴网提醒相关企业积极反馈相关意见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应对措施。
来源:食品伙伴网